摘要: 原标题:民办教育在非营利框架中构建义务教育学校制度 中国民办教育具有很强的营利性,是一个无法回避和值得讨论的问题。这是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
原标题:民办教育在“非营利”框架中构建义务教育学校制度
中国民办教育具有很强的营利性,是一个无法回避和值得讨论的问题。这是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的基本现实。
与国外私立教育主要由非营利机构(如教会、基金会)举办、天生就是非营利的不同;在滚动发展、投资办学的现实中,中国民办教育的举办者有一种“基因缺陷”,天然地将教育视为生意、做成产业,先天缺乏非营利的文化基因。
对一所民办学校,看其学生规模就可辨其价值观。许多名声在外的“名校”都是巨大规模,如浙江的海亮高中、河北的衡水中学,与好的教育所追求的“小班小校”背道而驰。其实际的操作模式,是集中优势生源和师资打造几个重点班,形成升学品牌,然后大量高价招生以获得经济效益。当下资本市场的诱惑,使更多的办学者转而追求巨额商业利润。遏制民办学校事实上极强的营利性,使办学回归教育性,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2018年国家对课外培训行业的强力整顿和规范、学前教育《决定》阻断资本市场的收购、打包上市;最近 中央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的《意见》,取消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招生“特权”,都是出于维护义务教育秩序的大局,为择校竞争降温,为广大儿童和家长减负。
对此,有一种意见是“超越阶段论”,认为中国的民营经济、民间资本总体而言发展时间仍然较短,力量不够雄厚,因此需要“合理回报”而难以真正做到“非营利”。这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也并非全部的事实。应当看到,今天的民办教育与30年前在街头贴小广告招生的时代已不可同日而语,已经有那么多教育公司上市。
因而,什么时候才时机成熟、可以“非营利”是没有标准答案的,可以遥遥无期,也可以从现在开始,从试点开始。也许比较重要的,是对这一政策本身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尊重历史和契约,“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二是因地制宜、因校制宜,例如对平民学校、初建学校有一个过渡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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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爱义集团
另外,“分类管理”、非营利的概念不应止于民办学校。如果非营利是所有义务教育学校的共性,那么公办学校是否天然就具有非营利性?这是需要认识和论证的。那么多与资本市场、房地产合作、高收费的公办名校,那么多贴牌收费的“集团化办学”,它们真的是“非营利”的吗?
在普及学前教育的过程中,人们认识到资本的逐利性必然导致降低教育性、忽视公平性;而行政化、等级化的公办学校制度,也会偏离公正性。那些花费高额财政经费而主要为优势阶层学生享用的公办重点学校和乡镇中心园就是显例。因而,最佳的机制既不是资本机制,也不是公办机制,而是非营利机制。既然《教育法》已经确定教育的公益属性,国家也已确定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非营利性;那么,我们是否应当建立新的思维:在教育领域率先淡化所有制思维,按非营利的规范管理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这样,通过构建一个共同的制度平台,才能真正将各类学校均视为公益事业,实行一视同仁的对待。因此,非营利学校不仅是民办学校的管理模式,也是公办学校的未来。
取消高度营利性、让民办教育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前提,是政府对民办教育更大的投入。发达国家的基本现实和治理经验是“如果未来想让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同时发展,必须提供公共资金并制定相关法规以促进两类学校之间的公平竞争,”如果要避免学习环境差异过大,就必须使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对来自所有家庭的孩子都具有吸引力,以遏制社会隔离。
据OECD教育官员的报告,在芬兰、中国香港、荷兰、斯洛伐克和瑞典,私立学校90%以上的经费来自政府;在比利时、德国、匈牙利、爱尔兰、卢森堡和斯洛文尼亚,这一比例在80%——90%之间。但在英国、美国、希腊、墨西哥,这一比例只有1%。
这意味着政府不仅需要承担更大的财政责任,而且需要更为均衡地配置教育资源,而不是将公办、民办视为不同“族类”,在公办学校内部又按照行政等级分为三六九等区别对待。这需要深入改革现行的公办学校制度,取消造就“名校”的行政化、等级化安排,取消义务教育学校省属、市直、区重点等类别,通过均衡教育资源配置和教师流动,真正实现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衡量是否达至均衡的评价其实很简单:是否存在名校。在韩国首尔,我们问小学生家长如何选择学校,答案是离家近,伙食好。
卢志文主张,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应该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应该享受政府“生均办学成本”全额补偿,因为他们同样是纳税人的孩子;民办学校老师承担着和公办学校老师相同的社会责任,他们理应享受与“公办教师”相同的社会保障。政府通过购买教育服务,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既可以体现教育的公益性,也比自己直接办学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服务更好。
有学者建议“需要改变政府在教育资源分配上的随意性,将义务教育各项经费全面纳入公共预算,确保义务教育学校能够均等地分享教育资源。义务教育学校所能获得的教育资源,应当主要根据学生规模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来确定,而且要确立相应的国家教育经费基准。同时资源分配应当纳入法制化、规范化渠道,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成为义务教育学校资源分配的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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