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标题:教育企业与负面清单有哪些 也许很多教育培训行业的创业者对于《外商投资法》乃至我国的外资监管体系还没有更多的认识和接触,但是,对于已
原标题:教育企业与负面清单有哪些
也许很多教育培训行业的创业者对于《外商投资法》乃至我国的外资监管体系还没有更多的认识和接触,但是,对于已经接受了境外投资、或者有 也许很多教育培训行业的创业者对于《外商投资法》乃至我国的外资监管体系还没有更多的认识和接触,但是,对于已经接受了境外投资、或者有境外资本市场理想的企业,都一定要十分关注《外商投资法》生效后给整个外资环境带来的变化。显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对于教育产业的影响是基于行业运营层面的,而《外商投资法》及未来的相关配套规定,则将对教育培训企业境外资本化道路产生影响。
在目前《外商投资法》通过颁布之时,已有众多文字从共性角度讨论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的变化和挑战,而本文仅就其与教育培训企业的联系予以简单提炼,以求教育行业内的朋友可以更有效率的结合自身情况,对未来进行展望和关注。
《外商投资法》在外资管理模式上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明确了通过“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进行管理的思路,以“国民待遇”为一般化,以“负面清单”为特殊化。因此,对于负面清单的关注将超过以往。
参考2018年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对比2017年首次提出的负面清单及之前适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联系政府各项放开市场准入等政策,我们发现对外资的限制正在逐年的减少。
目前执行的负面清单仅有48项,其中涉及教育的有两项,分别为“37.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以及“38.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涉及线上教育培训企业经营方式的有一项“26.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 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根据我们理解的监管思路,一方面对于一般外资行业给予明确的国民待遇是放松及开放,与之对应的,对于负面清单中的行业,将可能采取更为严格和规范的管理,以树立新的外资管理模式的严肃性。为了加强负面清单的操作性,也使得《外商投资法》中所提出的国民待遇大原则大思路有所落实而不是令国内外各方观望乃至失望,影响深化改革的进程,可以预想相关的监管部门将围绕负面清单的内容做足文章。无论是教育部门还是信息管理部门、文化部门,对于涉及到负面清单的内容,可能会从现在模糊处理的方式变为更规范化的标准管理。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监管机构的一贯要求是禁止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也延续了这样的规定。但是我们也能注意到一些试图通过各种方式突破底线的结构,以期望能在整体境外上市结构中包含一定程度的义务教育属性。但是,随着《外商投资法》及负面清单配套规定的丰富,对于禁止类的负面清单投资将有着重大风险,其面临严肃监管的可能性提升了。
对于高中、独立学院等合作办学范围内的赛道,境外资本市场亮相将无疑承受更大的压力,之前两三年集中上市所带来的一些经验有可能在负面清单监管加强的背景下需要调整。
对于线上各赛道的教育培训企业,则期待明确监管带来的变化,一方面其经营方式是否属于互联网负面清单可能需要明确,另一方面,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将可能对其境外上市结构产生影响。
因此,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的三至五年,我们都应该关注负面清单的变化以及基于《外商投资法》对于负面清单管理力度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