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标题:初中生让同学打自己并称不会还手,后被打成骨折 法院:打人者担责50%,学校担责20% 原告黄某与被告彭某系某中学在读学生。2023年4月14日上午,
原标题:初中生让同学打自己并称不会还手,后被打成骨折 法院:打人者担责50%,学校担责20%
原告黄某与被告彭某系某中学在读学生。2023年4月14日上午,黄某与彭某在教室内因琐事产生矛盾,发生肢体冲突,后被老师制止。同日下午在学校操场,黄某让彭某打他,并表示自己不会还手,彭某用右腿膝盖顶了黄某鼻部一下,致使黄某鼻子受伤。现场多位目击者均反映黄某存在一定程度的挑衅行为,应对损失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后在彭某的监护人范某陪同下,黄某前往医院进行身体检查,范某先行支付部分医疗费。黄某于2023年4月14日至24日在医院住院治疗共十天。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黄某左侧鼻骨、上颌骨额突骨折,营养期、护理期各30日。某中学于事故发生当日垫付医疗费9000元。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彭某等赔偿其经济损失。
02
法院审理
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同一学校的学生,本应团结友爱、彼此真诚相待。彭某致黄某鼻骨骨折造成轻伤,理应承担侵权责任。黄某使用带有挑衅性质的语言致事态扩大,其对纠纷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综合全案案情,酌情认定黄某的损失由被告彭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黄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黄某、彭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原、被告对于自己行为的对错虽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的认知能力及行为自控能力相对较差、安全保护意识相对较弱,某中学对于其在校期间应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酌定某中学承担20%的补充责任。
03
法官说法
中小学生大都是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全,对事物的认识不成熟,对危险意识性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因此,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定期有针对性的向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通过班会、宣传栏、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同时,也需要家长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尽可能把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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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资讯2024-04-08 18: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