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每个乡镇、街道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幼儿园
摘要: 原标题:山东:每个乡镇、街道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幼儿园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原标题:山东:每个乡镇、街道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幼儿园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举办者投入为辅、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在保障学前教育普惠性的前提下,针对幼儿园教师编制数量不足、福利待遇等问题,《条例》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条例》提出,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并要求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每个乡镇、街道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幼儿园
《条例》以入园人数为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比例的划分依据。《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条例》要求,每个乡镇、街道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幼儿园,并确定其中一所公办幼儿园为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辖区内的农村、社区公办幼儿园。
具体的收费标准上,《条例》提出,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同时会设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价格监管,抑制幼儿园过高收费。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