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标题:福州扶持各学龄阶段民办教育 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将享受税费减免 近日,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意
原标题:福州扶持各学龄阶段民办教育 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将享受税费减免
近日,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指出将实行民办教育分类扶持政策,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教育。
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将享受税费减免
对于民办教育用地统筹,意见指出,各地安排用地指标时,应适当统筹安排公办、民办教育项目用地。其中,福州仓山区、晋安区及滨海新城、高新区等重点开发区域,应在城市规划中统筹安排部分教育项目用地,用于具备优质教育资源的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社会力量举办过优质学校的,优先供地。
在用地政策支持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用地。
在人才扶持方面,意见指出,对引进五类 教育人才的民办学校,给予 教育人才奖励金;并通过养老、医疗保险等保障,提高民办学校教职工待遇。
意见还提出,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将享受各类税费减免。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公办学校享受相同的价格。
对民办教育予以分类扶持
福州此次出台的新规,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等在内的各类民办教育,都出台了具体的支持措施。
学前教育: 收费可提高至公办园1.8倍
关于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意见指出,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 限价管理,允许根据办园不同等级收费,收费标准可以提高至当地同质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8倍。
对已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如当地公办园学额达到50%以上,可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园。当地普惠性幼儿园如未达到85%以上,应优先安排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在园所建设上,福州允许利用闲置场所举办民办幼儿园,允许社会力量利用空置办公楼、厂房和学校等房产进行装修改造后办学。
义务教育:鼓励政府购买民办校学位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福州将调整收费政策,创新办学模式,促进公办学校、国有资本、各级政府等各方合作建设民办校。
此外意见指出,福州将鼓励购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位:在学位紧张的地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民办学校购买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位,以补充公办学校学位。 同时,允许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场所,举办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主要招收对象的低收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高中教育:给予优质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奖励
福州分别针对营利性及非营利性民办高中调整了收费政策: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部门根据其办学成本进行审批。
意见提出,将重点引进优质普通高中。对当年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新建优质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办学一年后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学校1%、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优质品牌高中,在土地用地上优先予以提供。
中职教育:探索创新办学模式
福州将探索中等职业教育创新办学模式,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允许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与民办高中教育相同,意见指出,对当年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新建优质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在办学一年后,根据办学情况,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学校1%、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高等教育:加强校企合作
在高等教育办学方面,意见指出,鼓励社会力量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参与公办职业院校改革。同时,支持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民办高校积极探索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建设,并引导行业企业与民办高校加强合作。
特殊教育:优先考虑财政奖补
对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新政也提出了具体的支持方案。对举办民办特殊教育类学校,在办学场所、财政奖补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招收残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