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标题:广东省或将立法明确 教师可以适度进行教育惩罚 广东省司法厅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
原标题:广东省或将立法明确 教师可以适度进行教育惩罚
广东省司法厅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此外,送审稿对校园安全管理、教师安全教育培训等也提出了具体规范。
教师可以适度进行教育惩罚
送审稿提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一名律师告诉芥末堆记者,虽然该法规尚没有出台针对惩戒权的具体细则,比如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惩戒手段、如何界定惩罚力度,但之后可能根据落地情况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补充条例。
南方科技大学第二实验小学副校长梁勇表示,教师惩戒也难在界定怎样的行为是可以被教育惩罚的。同样的行为,可能在学校看来应该用惩罚的方式纠正,而家长却认为不需要,社会的看法也可能不同,这样就会造成孩子的认知混乱。而教师为了免责,常常会选择不惩罚。
在我国,关于教师能否惩罚学生、如何惩罚才算适当一直存有争议。由于有关教育惩戒权的制度不明确,或有老师在惩罚过程中大打出手,或有老师因明令禁止体罚而不敢行使惩戒权。此次广东省出台法规明确教师的管教权,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此外,针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送审稿明确:
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公安机关应予训诫。
加强教师安全教育培训
送审稿提出,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科学研究,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研究成果应当与其他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科学研究工作量的计算同等对待。
此外,学校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应当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体系。
具体而言:
教育部门应当对新任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副校(园)长和学校安全机构负责人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教育任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中小学、幼儿园主管安全的副校(园)长和安全机构负责人任职期间,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业务培训。
本省开设师范专业的学校,应当开设幼儿和未成年学生安全知识及安全技能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实习。
新入职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岗前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一)未获得师范专业安全课程考核合格的教师;
(二)未接受幼儿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的职工。
送审稿对教学活动和校际活动也提出了细致的规范:
小学一至二年级学生在课堂时段上课期间,未有其他教师接替,任课教师不得离开教室。
中小学组织学生开展大型活动必须经过校外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与公安交通部门协商,制定交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措施,保障通行安全。
完善人工智能安全管理平台体系
送审稿提出,要完善校园视频监控集成为核心的学校人工智能安全管理平台体系建设,推进学校安全管理现代化。学校智能安全管理平台体系应当与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单位监管模块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提升火灾预警预测能力。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全管理与监控平台室应当有人员值班;
(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
(三)门卫值班室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
(四)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应当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五)学校其它重点部位和区域应当设置电子巡查装置;
(六)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防范要求。
联合学校周边单位共建安全防控机制
送审稿还提出,学校周边单位也要建立治安交通防控联防机制,保障中小学生出入校园安全。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商户及群众自治组织成立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发现安全区域内出现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学校。如对共建共治校园周边安全区域作出贡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在起草声明中,广东省教育厅表示,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专项学校安全教育法律和行政法规,学校安全工作缺少依据,人民法院缺乏裁判规范,一旦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容易导致学校与学生家长及有关各方的长期纷争,既加重了受害学生及家长的伤害,影响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也严重影响到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研究起草始于2006年,2019年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正式项目。该草案征求意见截止至今年5月11日,将于9月份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