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正式施行,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必修内容纳入教师岗前培训 据悉,《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将自2023年3月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正式施行,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必修内容纳入教师岗前培训
据悉,《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参加有关国家机关、医疗保健机构、群团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幼儿园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此外,政府也应当发挥推动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家风家教场所建设,开展家风家教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家庭教育工作管理,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推进家校、家园共育的重要方式,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危机干预的支持协作机制,为所在区域中小学校提供医疗帮助;设立或者依托相关专业机构,牵头负责组织所在区域中小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工作,每年按照规定面向中小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心理辅导中心,推动中小学建立健全心理辅导室,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咨询辅导服务,定期面向所在区域中小学校提供业务指导、技能培训。
中小学校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课纳入校本课程,并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同时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必修内容纳入班主任及各学科教师岗前培训、业务进修、日常培训等各类培训中。 中小学校、幼儿园还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各相关主体外,条例要求社会协同,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社会组织建立完善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实验区、创新实践基地作用,面向社会和本单位职工家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