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标题:实行教师退出机制 这是否在瞎折腾? 前些日,宁波教育局官网上挂出了一则政务公开通知公告:关于征求《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退出机
原标题:实行“教师退出机制” 这是否在瞎折腾?
前些日,宁波教育局官网上挂出了一则政务公开通知公告:“关于征求《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退出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内容很多,共四章二十五条。
该局规定11月21日是“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也就是说,不出意外的话,大概率会正式施行。
通篇内容,乍一看没什么大问题,首先说明制订本意见稿的初衷是为了“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激发教师队伍活力”,接着指出意见稿是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内的六部法律法规,并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指定的。
至于宁波市教育教学以及教师的实际情况是怎样的,文件自不必说,按照行政文书写作惯例行文而已。
反响的确不小,不仅仅是在教师中,在社会上一般公众对此也议论纷纷。就我所了解到的大致情形是:教师赞成的有,不赞成的更有;社会上一般公众倒是为此叫好的占绝大多数。
当然,这可以理解,不管哪个行业,那种职业,都应该有个“退出机制”,毕竟,混日子者,不遵守职业操守者不仅干不好事,还会坏事。
也能听到一些教师说:光对教师搞“退出机制”这不公平。
公平不公平的在此并不那么重要。从内容看,列举出的在退出之列的从业者行为当然不允许继续混迹于教师队伍。
如果有一部校长法事情恐怕就好办多了,再加上一部有对政府教育管理机关及人员有约束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更好,这样从政府教育官员到学校的校长,再到每位教师,都依据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执教和行使管理权,都在法律规范下享受权利和履行职责多好。
可是,迄今为止,我们也没有(教师法之外)这样的法律法规。
这样一来,校长干不干得好,政府教育官员干不干得好,该不该“退出”、“待岗”、“转岗”、“解聘”就都与普通教师无关,他们的去留与否,“退出”与否只与任命他们的上级有关。
教师当然不能“解聘”学生,尤其是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教师面对的只有自己的被“聘”与“解聘”。从这个角度看,的确存在一个公平公正问题。
照理说,对“退出机制”这类的规定,不仅不应该评头论足,说三道四,而应该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
但想到这个“实施办法”关乎一个大城市数万名教师的切身利益,说不定不久的以后,还会关乎举国上下(其实教师法在那儿放着已经多少年了!)所有教师的饭碗。因此还是想说一点自己的看法。
倒不是说这个《意见》的内容有什么错误。怎么可能呢?怎么看怎么正确。不过,有国家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一众法律法规,感觉如果认真执行,已足以构成对教师的法律和道德约束,因此,《意见》的隆重出台似乎并未让教师们读出新意。
也许,每一届新的教育管理者,总是要重新出台“新规”、“新举措”。这几乎形成惯例。这也许与我国的“吏治”传统有关,从根本上讲是与我国两千年来不断积淀发展形成的国情相关。
无论如何,教师人事制度的改革,(或者照宁波教育局的文件说法叫“教师退出机制”)不是要改掉和远离教育常识,去除有关中小学教师职业的常识认知。“教师退出机制”应该是为了爱护教师而不是折腾教师。是为了维护教师职业的严肃性崇高性,是为了保障和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与发展权利,而不是不断加码中小学教师的被管束感(再次强调:有那么多国家层面的教育、教师、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了)。
所有的(包括宁波的“教师退出机制”)有关中小学教师切身利益、有关教师从业状态的法律、法规、地方规则,都应该处于对教师的爱护,关切、尊重;都应该有利于教师们从谋生养家糊口到视从教为事业,再到教师职业的职业审美、教育审美的发展。
依过往经验看,对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大致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职级、荣誉,个人申报、评审制度,这个制度日益显现出弊端高于优点以至于难以推动的状态。大凡学校搞职称评审,必造成窝里斗、内卷之势,这已经成为新常态。
再一个便是不断出台这种或那种约束、限制、规定等条款。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对教师不该实行退出机制,相反,我认为应该用严格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和维护教师这个职业的严肃性和神圣性。
只是,真有必要层层加码吗?况且,我们的教育改革、教师从业机制的改革、师范教育体系的改革一直都在治标不治本的表面闹腾。
正因为此,个人以为:教师资格的获得,不仅不应该低于考公务员,甚至应该不低于司法考试。个人以为,三者门槛非要比个高低的话(其实不必),应该是中小学教师和司法考试(也许可以将法官的考试单列——应该更严苛)的难度、从业门槛高于公务员(在实现了国家现代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才是合理的。
如果说,在中国一穷二白的国情下必须把教师门槛降得很低是有道理的话,放在正在富强起来的今天,现行的师范教育体系和现行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总体上处于低水平的状态就实在说不过去了。
我想说的是:与其管理部门频率较高地出台对教师的规定,不断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被管理被约束感,从而影响到从业心态,不如从根本上改革大半个世纪以来的师范教育体制和调整中小学教师获取从业资格的门槛。
倘若能在上述问题上,从根本上改革和治理的话,用得着今天一个文件明天一个规定地弄吗?
从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质看,教师始终都是在与受教育者这个人打交道,从广义上讲,任何职业都是要与人打交道的,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哪怕你的工作对象是在生产线上制造产品,只要用于交换,实质上都是在交换劳动价值,生产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但教师与人的交道是最直接的,无缝链接的,心灵与心灵的交融、碰撞。这种直接程度与深入程度是其他任何职业不可比拟的。
中小学教师这个与人打交道的职业,不同于其它职业还在于:他的工作对象是未成年人。这就使得这种职业具有了非同一般意义的价值功能。
正如奥地利心理学家阿德勒在他的写于1932年的著作《自卑与超越》里所说:“假若一个人在他赋予生活的意义里,希望对别人能有所贡献,而且他的情绪也都指向了这个目标,他自然会把自己塑造成最有贡献的理想形态。他会为自己的目标而调整自己,他会以为他的社会感觉来训练自己,他也会从练习中获得种种技巧。”“假使我们没有奉献的目标,而只想凭空发展人格,那只是装腔作势,突然使自己更不愉快而已。”“奉献乃是生活的真正意义。”
这符合真正教师的职业特质
说到这里,我已经没有围绕宁波教育当局出台的“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的讨论稿来展开讨论,那样意义并不大。
我最后只是想说:中小学教师理应是一个富有历史使命的群体,他们既需要法律法规的约束与保障,同时也特别需要在人格上被尊重。从从容容,安安静静地专注于未成年人,专注于教育,专注于民族和人类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