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标题:厦门:推出校外培训一课一消监管模式 11月18日消息,近日厦门市教育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
原标题:厦门:推出校外培训“一课一消”监管模式
11月18日消息,近日厦门市教育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中表示,厦门市将对校外培训机构采取“银行托管、建立专用账户、运用预收费管理平台实行一课一消”监管模式。
《办法》明确:托管银行平台的预收费采取“一课(项)一消、一周一结”模式实施监管。经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家长)共同确认已完成的课时或服务项目后,托管银行按课时费用或服务项目费用进行结算,7日内将课时费用转入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资金存款账户。
附原文:
关于印发《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银行: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校外培训机构在本通知印发后向学员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用应按照《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试行)》要求执行;在本通知印发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培训服务费用,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另文专门部署。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9日
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师生、家长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以下简称预收费)资金风险,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
本办法所称预收费,是指校外培训机构向学员预先收取的课时费、教材费、资料费、住宿费等培训服务费用。
第三条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组成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的监管工作。各区相应成立监管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预收费托管银行
第四条 预收费由校外培训机构委托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管理。托管银行应严格按照托管协议开展预收费管理,履行相关账户的开立与撤销、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课程及服务信息登记等职责。
第五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经营;
(二)已制定预收费管理方案、内控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等;
(三)已研发设立预收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应建立规范、完善的资金结算和交易明细登记机制,具备一课(项)一消、预收费资金明细查询、收退费、风险预警、投诉(建议)与反馈等功能;
(四)具备负责平台运营、维护、客服等功能的专业团队。
第六条 有意托管预收费的银行,应将有关材料报备监管小组。监管小组负责指导托管银行完善相关托管措施,并将已报备的托管银行予以公示。
第七条 托管银行要切实提高平台预收费结算的便捷性、时效性和精准性,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随意滞留预收费资金,不得向校外培训机构、学员(家长)收取托管服务费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学员(家长)信息,不得利用平台开展名师推荐、特色课程推介、特色活动发布等广告宣传行为。
第八条 监管小组根据托管银行的服务及预收费管理情况,定期对托管银行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九条 托管银行应当加强教育培训领域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得对未按要求进行审批备案、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授信或开展业务合作,禁止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第三章 预收费监管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且只能选择一家托管银行开设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校外培训机构和托管银行应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应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同意托管银行将预收费资金与风险情况报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托管协议报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开以下事项:
(一)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二)收费项目、收费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以及教育部门监督电话、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三)收退费办法;
(四)选择的托管银行和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信息;
(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六)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校外培训机构应确保在平台发布的课程课时、服务项目、相关费用与培训合同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超过60课时的费用。预收费应通过托管银行的平台缴交至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确因特殊情况未能通过平台缴交的预收费,应在费用收取后的3日内全额缴存至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校外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第十四条 托管银行平台的预收费采取“一课(项)一消、一周一结”模式实施监管。经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家长)共同确认已完成的课时或服务项目后,托管银行按课时费用或服务项目费用进行结算,7日内将课时费用转入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资金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要规范培训服务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培训服务费用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差异化管理。对收退费纠纷多、群众投诉集中、风险预警频繁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进行重点检查和监测,视情向公众发布提示风险;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预收费退费事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办理。具体处置程序如下:
(一)学员(家长)通过平台提交退费申请;
(二)校外培训机构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托管银行应当及时将预收费直接退还学员(家长)。审核未通过的,由校外培训机构和当事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机构仲裁或提起诉讼方式解决。托管银行根据协商结果或处理结果办理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可在托管协议到期后变更托管银行,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旧托管银行应及时做好未结算预收费及相关数据信息交接。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等原因需撤销预收费托管的,应凭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及撤销托管申请书等材料,向托管银行申请办理撤销托管手续,托管银行应及时结算未结算的预收费。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发生倒闭、卷款跑路、资产冻结等经营风险问题时,托管银行应根据属地监管小组的意见及时结算未结算预收费资金。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收退费纠纷等问题的处置工作;将预收费监管情况纳入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年检和“双随机”抽查。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示托管银行信息,指导和督促校外培训机构、金融机构共同做好预收费监管、风险预警信息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的公示行为,并对未执行明码标价行为、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开展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收退费纠纷等问题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年报,对有关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第二十四条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托管银行负责做好预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将预收费资金和风险情况与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享,出现单笔课时费超过一般课时金额等异常情形应及时向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风险预警”。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诚信经营,要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配合托管银行做好报课系统与平台的对接工作,主动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有关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发生经营风险问题时,积极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托管银行做好善后处置事宜。
第二十八条 学员家长应当理性选择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按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培训合同;发生退费纠纷、校外培训机构卷款跑路等问题时应当主动配合托管银行和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厦门市域范围内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通知执行期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