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标题:江苏推进家庭教育立法 回应全社会对于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愿望的实际行动 近日,《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原标题:江苏推进家庭教育立法 回应全社会对于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愿望的实际行动
近日,《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被提交审议。《条例(草案)》从家庭实施、学校指导、政府推进、社会参与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以推动家庭教育的发展。
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莫宗通表示,《条例(草案)》的制定,是回应全社会对于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愿望的实际行动。
在家庭实施方面,针对留守儿童的情况,《条例(草案)》指出,三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方留家照料。
父母双方因外出务工等无法与三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委托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与村(居)民委员会、就读学校、受委托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和交流,通过书信、语音、视频等方式与未成年子女保持日常沟通联系,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对于目前社会存在的“丧偶式”育儿情况,《条例(草案)》规定,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不得以离异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一方开展家庭教育,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条例(草案)》还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不得出现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不得放任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辍学,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吸烟、饮酒、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不得采用侮辱、虐待的方式开展教育。
在政府推进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并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督查、考核体系。
政府还应当建立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依托互联网和移动终端向家庭免费提供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导材料,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鼓励研发家长易于接受、便于互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产品。
在社会参与层面,《条例(草案)》指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有关机关责令接受家庭教育辅导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训诫,并可将该拒不履行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信息。
据了解,教育部曾发布《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九部委也曾联合发布《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来推进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