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惩戒权是为了更好的教学 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
“教育惩戒权”是为了更好的教学
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
随着社会的文明累进,学生和家长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但也存在对法律法规“自我解读”的现象。一种出于教育目的的惩戒,在家长和学生看来或许就是变相体罚,甚至被认为是侮辱人格,教师或许就会认为这是批评教育权的范畴,很难明确界定惩戒措施是否适度与合理。这种之于同一事物的不同解读,在某种意义上反映的是家校之间的观念分歧。
针对教师惩戒权的问题,近些年提出立法的不少,但对具体怎么惩戒,要么推给教师自由裁量,要么提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预留所谓的“接口”。此次,《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再一次掉入立法模糊化的境地。
从古已有之的“严师出高徒”,到禁止体罚后一味提倡赏识教育,再到当前明确教育惩戒权,这既是教育理性演变的过程,也都表征着不同年代社会认知的基础。从赏识教育到赋予教育惩戒权的过渡,首先需要构建新的教育共识,让家校之间在同一个频道上讨论和交流孩子的教育问题。只有如此,教育惩戒权才会尽早落地。
惩戒权回归,实际上是现实的需要。至于是进步或是退步?其实都谈不上,适合就好,没有必要多讨论。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如何让这个惩戒权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实施,帮助教师更好地教学而不是加重负担或者加大权限。
教师教好学生,是一个天经地义的事情,除了需要一些外界必要的规则进行辅助之外,更重要的是教师要提升自己,无论是从专业或者知识面、或者课堂管控方面提升自己的能力,这样才会赢得更多学生的认可和支持。只有这样,才会拥有更高的权威。程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