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5月23日,湖北省通城县一名3岁女童被遗忘在校车后死亡;5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一名4岁半男童被遗忘在校车内,失去了生命。媒体梳理发现,最近三年里
5月23日,湖北省通城县一名3岁女童被遗忘在校车后死亡;5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一名4岁半男童被遗忘在校车内,失去了生命。媒体梳理发现,最近三年里,全国至少发生了12起幼儿被遗忘校车致死案例,其直接责任人多被判缓刑,因监督不力被指犯玩忽职守罪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则多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校车遗忘致死案一再发生,至少说明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出了问题,就有必要加大惩罚力度,而不是动则判处缓刑。这也是刑事政策使然。
针对这样的处罚结果,有人论证认为,这样判罚并不存在故意包庇或者判刑过轻。孩子遗忘在校车上死亡,如果没证据证明是故意,就可以确定为过失致死。在刑法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是三到七年,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可以适用缓刑。如果觉得量刑过轻,应该在刑事立法的层面加以考虑。
事实上,早在2012年4月,国务院就发布实施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清点乘车学生人数,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如此简单的清点检查工作,随车人员却做不到,系典型的不作为。这反映出相关单位和人员轻视孩子们的生命,缺少对生命的起码尊重。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由于管理者没有起到起码的看护之责而逝去,也足以说明这类案件社会危害性已然不小,且影响恶劣。
诚然,炎炎夏日造成儿童在乘坐校车时被遗忘致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直接肇事者无疑是校车所在单位和校车司机或随车管理人员。针对如此令人心痛的悲剧,多管齐下,加强预防固然非常重要,包括对校车司机和随车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对学校幼儿园等校车所属单位的运营安全监管,以及对于乡村幼儿园政府要加大专门帮扶等。然而,无论是建立健全制度,还是加强培训、严格监管,都不能代替依法追责。而且,追究法律责任本身就是预防悲剧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