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面,校外培训机构林立 李梓毅/摄
《意见》中也有加强对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内容。其中提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在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看来,由于高中教育阶段有和义务教育阶段不同的特点,对面向普通高中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应该有别于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培训机构的管理。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允许面向普通高中的学科培训机构,在节假日、双休日与寒暑假开展学科培训。
熊丙奇表示,相对于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的不均衡情况更严重,我国高中教育(包括普通高中与中职)是非义务教育,存在超级高中、重点高中、示范性高中、一般普通高中等不同教育水平。在普通高中教育严重不均衡的情况下,禁止校外培训机构面向普通高中生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学科类培训,会剥夺办学质量相对薄弱高中的学生选择校外培训的权利。禁止合法的校外学科培训机构面向普通高中生提供学科培训,学科培训有可能会转到地下,或者家长请私教,或者一些非法机构在小区里租房开展作坊式培训,会加剧培训乱象。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也提到,目前对于高中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尚未出台刚性要求,现在突出的问题依然是校外培训机构可能转为隐藏踪迹继续进行培训,将会成为更难解决的问题。
另一方面,我国普通高中生构成中还有部分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类学生,普通高中学校无法给艺术类学生有针对性的艺术教育与学科教育,禁止校外培训机构在节假日、寒暑假期为艺考生提供学科培训可能存在新问题。
熊丙奇补充道,近年来我国选择高考复读的学生占每年高考人数的10%以上,高复学生到培训机构复读,可视为接受成人培训,但这会和高中学科培训重叠,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中职学生身上,执行层面有难度。
“当前落实双减文件,应该主要聚焦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培训,各地在落实双减文件时,要有务实的态度。今后,随着推进高中教育均衡发展,整体提高高中教育质量,并把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那可以适用和义务教育阶段一样的管理校外学科培训机构的措施。”熊丙奇建议。
尽管在培训机构的监管和学校教育服务水平的提高等方面均已做出指引,“双减”政策如何落实仍然是下一步亟待解决的难题。
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吴华告诉芥末堆,“双减”政策在实践中必将面临师资问题、财政问题、编制问题、配套制度问题等等,上述问题如何解决需要进一步探索。
芥末堆注意到,《意见》中提到已确定九个城市作为全国试点城市。具体为,在全面开展治理工作的同时,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沈阳市、广州市、成都市、郑州市、长治市、威海市、南通市为全国试点,其他省份至少选择1个地市开展试点,
除此之外,在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严格监管下,对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7月13日,教育部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课后服务将在今年秋季开学后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推行“5+2”模式,即学校每周5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每天至少开展2小时,结束时间要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部分城市暑托服务已于7月19日正式开始,除了公立学校以外,社区、街道等力量也是托管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熊丙奇也表示,学校和社区要更多履行教育职责,推进课后服务全覆盖,给放学后的学生提供高质量的课后服务,这就会引导家长减少对校外教育培训的需求,也实现给学生、家长减负。家长要转变家庭教育理念,尊重孩子成长规律。
“要深入推进教育评价改革,破除唯分数论、唯升学论、唯学历论。”熊丙奇强调,“我国存在的校外教育培训热,是群体性教育焦虑的表现。从根本上治理校外教育培训热,就要消除家长的教育焦虑。”
校外培训的下个路口
教育综合体招商广告 李梓毅/摄
“双减”已然落地,相关校外培训机构又该何去何从?实际上,结合此前相关政策,新规也在大方向上给出了明确的指示和要求。“非营利性”“公益性”“做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是政策给予校外培训机构的角色和定位。
根据《意见》,各地不得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也需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而何谓“非营利性机构”?《意见》尚未给出具体定义。
芥末堆查阅资料发现,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曾做出这样的要求: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至于“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地方监管文件也有所提及。上海、广东两地分别于2017年、2018年制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对“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定义均提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或者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要求校外学科培训机构注册为非营利性机构,在熊丙奇看来,这就是要求校外学科培训机构要坚持公益属性,不能再追逐营利。
“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是此次《意见》的规定,更是监管早已明晰的方向。同时,教育部也一直要求进一步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并一再强调,校外培训要做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今年5月21日, 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 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会议指出,减轻学生负担,根本之策在于全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做到应教尽教,强化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
5月7日,北京市委书记 围绕“双减”问题在北京西城区、海淀区调研期间提到,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成为社会主义教育的有益补充。吉林省教育厅党组书记、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王忠在吉林省“双减”经验分享中也提到,要将教育教学的自主权还给学校。
《意见》发布后,教育部负责人表示,校外培训机构规模总量庞大、良莠不齐,任其发展将形成国家教育体系之外的另一个教育体系,增加学生课外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还会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法违规情况突出,无证无照机构屡禁不止,虚假宣传、超前超标、乱收费、与中小学招生入校挂钩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机构倒闭、卷款跑路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被资本裹挟状况严重,贩卖焦虑过度宣传,违背了教育公益属性,破坏了教育正常生态。
围绕“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可以发现,此轮监管的重点也在于教育行业的“去产业化”。
实际上,早在2006年,学校“乱收费”“学费暴涨”的问题就掀起一阵关于“教育产业化”“教育市场化”的讨论热潮。2006年2月27日,时任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表示,发展民办教育不等于教育产业化,教育部从来都是反对教育产业化的。
这一方向也延续至今日。针对教育行业的培训乱象和逐利行为,《意见》明确提出,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意见》的出台也是为应对部分校外培训项目收费居高,资本过度涌入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的情况。
熊丙奇表示,禁止培训机构资本化运作,延续了之前治理民办幼儿园过度逐利的趋势,其主要意图是确保基础教育的公益、普惠属性,减轻家庭的教育支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