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标题:广州拟禁止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超规定的培训费 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芥末堆讯 7月20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广州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
原标题:广州拟禁止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超规定的培训费 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芥末堆讯 7月20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广州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厘清了各职能部门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并从培训费用、培训内容、教师队伍和广告宣传等事项提出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以下内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文化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考试培训(人才招录考试和资格证考试)、语言能力培训、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研学旅行培训、涉外课程及考试培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的活动。
而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监督管理则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厘清职责分工
《征求意见稿》明确,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部门协作、分工负责、行业主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建立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网信、发改、公安、民政、住房建设、市场监管、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广州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各级行政单位的职责范围。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落实网格化管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将培训机构纳入社区(村)安全管理。
对于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稿》做了详细的分工,并要求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其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学科、语言能力、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等培训机构(统称“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负责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考试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的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据法定职责对培训机构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进行指导。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无需许可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利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法定职责对培训市场的价格、招生广告宣传、食品安全违法及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实施监督管理。
不得以优惠、赠课为由预收超过规定的培训费
加强培训收费监管、禁止超前、超纲教学、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等,上述几项此前已被各级相关单位多次提及的监管事项也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
在培训收费方面,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以本机构名义开具发票,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消费凭证。
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最长不超过60个课时的。不得以折扣优惠、加赠课时等理由,超过3个月且60个课时打包、捆绑预收培训费。鼓励其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引导培训机构与学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全面推广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市选取一家银行开立培训费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银行向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推送专户相关信息。具体监管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培训机构可参照执行。
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或其监护人使用消费贷款支付培训费,培训服务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服务。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向培训机构学员发放消费贷款的行为应由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在培训内容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面向幼儿园儿童的培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内容,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学科培训内容不得超标超前。
同时,培训机构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办班或举办“密考”等选拔性考试,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校正常上课时间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培训,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在职教师组织培训生源。培训机构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对幼儿园儿童违规进行培训。
培训机构授课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资质,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聘任外国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作许可。
在招生宣传方面,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及其他宣传资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开设培训课程,保证培训质量,不得进行虚假不实宣传,误导学员及其监护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培训机构的广告宣传及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